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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05-15 09: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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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质发〔2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直属机构办公厅(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农村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7月29日



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等有关部署,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推动乡村振兴中的支撑作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乡村振兴和标准化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基础性和引领性作用,健全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构建协同机制,助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振兴,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标准化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农业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统筹乡村生产、生活、生态各领域,融合标准规划、制定、宣贯和实施各阶段,充分调动地方、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构建层次清晰、职责分明、功能互补的标准供给体系。

2.坚持分类指导。立足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公共服务标准化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分类推进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合理确定公共基础设施配置和公共服务标准,着力解决短板弱项,整体提升农业农村标准化水平。

3.坚持创新引领。以标准创新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快农业信息化和乡村数字化。推进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拓展全链条增值增效空间。创新标准化推进机制,探索以标准化支撑乡村振兴的新思路、新路径、新方法。

4.坚持开放共享。深化国际合作,推动国内外农业农村标准互联互通,交流中国农业农村标准化经验,贡献中国标准化方案。以标准化推动农村共同富裕,让广大农民共享发展成果。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标准化推广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农业农村标准的国际化程度显著提高,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基本形成,标准化支撑和服务乡村振兴的作用日益凸显。

——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制修订农业领域国家和行业标准1000项,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显著提升,构建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30个,农业生产标准化普及率稳步提升,农业生产与农产品“三品一标”协同推进。

——乡村建设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制修订一批乡村建设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国家层面创建示范美丽宜居村庄1500个左右,乡村建设标准体系内容更加科学、结构更加合理。乡村公共服务标准支撑能力得以提高。

——标准化示范作用显著增强。创建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100个,农业标准化服务与推广平台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深入实施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国家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300个。团体标准培优计划和企业标准领跑者计划取得积极进展。农业领域国际标准制定参与度得到有效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保障粮食安全标准基础

开展种质资源普查保护、鉴定评价相关标准制修订,完善品种试验评价、种子生产加工、种子质量检验及分子检测等标准,健全种质资源库、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标准。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建设保护标准体系,制定土壤退化防治、培肥改良、综合治理等标准,完善土壤普查、调查、监测、检测、评价、信息化等标准。系统提升高标准农田设计、建设、验收、管护、服务、评价等标准水平。完善大中型灌区建设、管理标准,健全农田水利管护标准体系,推进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实施应用。加快完善涵盖生产、流通、管理、施用各环节的肥料等投入品标准体系,推动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加强设施农业相关标准制修订。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评价、安全监理、应用支持、维修指导、质量监督等标准。(农业农村部、国家标准委牵头,科技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强化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管控及储运、投入品质量要求、畜禽屠宰检验规程等标准制修订。聚焦问题治理,制定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标准。开展化肥、农药全链条标准制修订,健全基础通用、产品、经营、科学合理安全施用和环境影响监测评价标准,加强兽药质量标准制修订,提升兽药质量标准水平。围绕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制定优质农产品标准,研制富硒等功能农业标准,推动农产品分等分级和包装标识标准化,制定限制食用农产品过度包装标准。制定监测监管、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质量追溯、信用管理、智慧监管、基层网格化管理等配套标准,加强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标准制修订的衔接,助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治理能力提升。推动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预制菜等新业态相关标准研究。(农业农村部、国家标准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

围绕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以产品为主线,构建协同高效的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完善农产品品牌建设和评价标准,加快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准研制,促进农产品品牌培育。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建设,规范和提升服务水平。强化促进农产品减损增效、转化利用的技术、产品、检测和服务标准研制,构建与农产品加工和上下游产业相适应的标准体系。围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开展休闲农业及乡村旅游服务、管理类指南和标准研制,引导规范发展。国家标准委、农业农村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气象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农业绿色发展标准

加快绿色投入品标准供给,强化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行动标准支撑。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循环利用、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标准研制。集成创新标准化绿色生产模式,推动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农业投入品管控、动植物疫病防控、绿色种植、健康养殖,以及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与生态修复、农业气候资源区划和开发利用等领域标准研制。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与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农村沼气工程标准,健全旱作农业、农业节水技术等标准。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标准。完善农业领域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与监测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外来物种防控与管理标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农业农村部、国家标准委牵头,科技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海关总署、中国气象局、国家林草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乡村房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维护、运营标准体系,开展乡村消防车通道、应急车道等标准研制。研究制定村庄改造技术路线导则,推动改造规范化标准化。强化水库、堤防、河道、渔港、山洪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标准研制,开展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应急广播、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等防灾减灾救灾标准制修订,提升农村公共安全水平。完善渔船、渔具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标准制修订。健全农村电网、燃气和清洁能源及民用炉具标准体系。开展农村房屋设计标准研制。加快制修订快递服务及配套设施标准,制修订一批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和冷链物流标准。加强数字乡村标准体系建设,研制农业农村数据、惠农金融服务、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服务、乡村数字基础设施等标准。制定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标准。制定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建立健全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评价指标体系和乡村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制修订美丽宜居村庄创建示范标准。(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标准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广电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邮政局、中国残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术语、分类、协同处理、环境评价、综合治理等综合通用标准的制修订,稳步推进农村不同类型卫生厕所、粪污处理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管护标准制定,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和监测评价标准,加快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标准化水平。系统推进农村水系、村庄节水、村庄绿化、村庄公共照明、农村公共空间、村庄保洁等标准制定,研制乡村风貌引导、村容村貌提升、森林乡村建设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相关标准,引导村容村貌提升。(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标准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国家疾控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乡村公共服务标准支撑

以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学前教育助学服务、义务教育服务、普通高中助学服务、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公共卫生、防灾减灾、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等为重点,强化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在乡村实施应用,助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开展农村科普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以警务、消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为重点,开展农村安全防范、应急管理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农村应急广播服务标准实施应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标准委、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气象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国科协、中国残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巩固提升防返贫工作标准化水平

加强对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项目管理机制等相关标准研制,强化防返贫监测指标体系标准化,促进东西部协作规范化发展。(农业农村部牵头,国家标准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标准供给结构

推进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强化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配套衔接,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建立团体标准采信机制,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团体标准组织,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企业作用,鼓励企业制定严于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委牵头,农业农村部、中国科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入开展试点示范和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各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创建,提高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化管理水平。实施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国家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深入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农业标准化区域服务与推广平台建设,发挥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构建涵盖主要区域和重点领域的农业标准化服务推广体系。将标准宣贯纳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内容,强化乡村振兴相关标准宣贯。组织标准化专家团队,开展标准咨询、评估、培训及服务,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实施跟踪评估。推进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建设。结合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建设、数字农业建设试点、美丽宜居村庄创建示范等项目,强化标准应用示范。国家标准委、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深化标准化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农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深化与“一带一路”、东盟等有关国家农业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稳妥有序推广我国农业农村标准化经验。推动我国优势、特色农产品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加大国家标准外文版供给,提高农业领域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推动农业标准互联互通。国家标准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推动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有效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标准研制、实施应用、重要政策制定、重大问题协调等方面加强沟通协作,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标准化工作。强化对事业单位、学会协会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指导,提高有关单位开展乡村振兴标准研制及应用推广能力。国家标准委、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科技支撑

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支持乡村振兴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标准研究,加快农业农村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标准化需求,建立健全标准化技术组织,进一步发挥标准化技术组织作用,支持标准化技术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标准体系研究。开展乡村振兴领域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搭建高水平标准创新研发平台,逐步形成上下贯通、全面覆盖的乡村振兴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标准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策支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农业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绿化、乡村公共服务等标准化工作纳入支持重点,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通过现有渠道,做好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经费保障,重点支持开展农产品全产业链、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等标准化专项研究。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社会资本投向乡村振兴标准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质效,将绿色金融、普惠金融与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深度融合。加强乡村振兴领域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相关单位在科研奖励、职称评定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中认可标准成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标准委、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介和新媒体,以及相关培训和主题活动,强化对乡村振兴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引导。举办标准化论坛和学术活动,建立标准化学习交流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增强各类主体参与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选树学标用标典型案例。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营造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实施的良好氛围。(农业农村部、国家标准委、广电总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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