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标准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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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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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 沙 市 标 准 化 协 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沙市标准化协会 是由全市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或从事标准化工作的相关单位和标准、质量、编码技术相关的单位和工作者   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服务会员、社会、政府为宗旨,以制定和宣贯标准为抓手,以推进标准化科学发展为着眼点,以加速行业企业技术进步为推动力,以打造质量强市为目标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长沙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

本会的网址: http://www.csbx.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关于标准、质量、码技术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普及标准、质量、码技术知识;开展标准、质量、编码技术培训方面的培训

(三)经相关政府部门授权后,承担相关认证工作,承担标准化科技项目论证,标准化科技成果鉴定,质量法律咨询、第三方评估、组织开发和推广编码应用系统。承担有关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具体技术性管理工作及其他工作,积极宣传和扶持名优产品、优秀典型企业

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产品设施和质量,经相关政府部门授权后,并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努力提高标准、质量、编码技术工作者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对有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社会调查,向有关部门反应标准、质量、编码技术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推荐或奖励优秀的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协会活动积极分子

(七)组织开展业内交流及合作;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境外标准机构、质检机构、编码技术及相应的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促进各项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

(八)承担与标准、质量、编码技术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本会党建工作由社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负责。提倡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鼓励把业务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会骨干。暂时没有中共党员的情况下,本会将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八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在本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对本会的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决策。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为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标准、质量、编码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 

  (五)从事标准、质量、编码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或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者 

  (六)对标准、质量科学技术研究和群众性标准化科普活动、编码技术有一定贡献者

  (七)从事标准、质量管理、编码技术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对市协会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的个人

  (八)凡与标准、质量、编码技术有关的涉及科研、管理等部门和企业、大专院校及专业学(协)会等单位或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的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支持本协会工作,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均可吸纳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1  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在相关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2.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

3.在相关行业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者

(四)由理事会或者授权的机构   讨论通过;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积极参加研究、探讨标准、质量技术、编码技术工作;

(八)积极为本会撰写、翻译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做学术报告和科普报告,对标准、质量科学、编码技术工作提出建议;

(九)积极参加本会组织有关标准、质量技术、编码技术咨询服务和宣传普及等方面的活动,并协助有关工作;

(十)自愿资助本会的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监事长的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但最长不超过  5 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50%;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六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协会信息披露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协会民主选举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社会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三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财务情况通报;(三)重大事项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 65  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主要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

 

第四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为协会日常重大事务的议决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召开。

第四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主要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部署的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决定提交理事会的事项;

(二)研究决定应由会长班子集体决定的重大活动和财务开支事项;

(三)研究决定执行理事会议和决定的工作方案或措施;

(四)研究决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提请的重大工作事项;

(五)听取协会秘书处工作情况汇报;

(六)其他属于协会日常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定。

第四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财务情况通报;(三)重大事项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20%以上的成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长办公会。

临时会长办公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临时会长办公,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            日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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