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某地有一位家长来到派出所为他的新生儿申报户口,办理户口的户籍警在验过新生儿的出生证和户口本后说:《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现在孩子的姓既不随父亲、也不随母亲,因此不予办理。可是家长知道《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于是家长将派出所告上了法庭。在公安局同意办理户籍登记后,家长选择了撤诉。因此,这个案例的核心是对《婚姻法》中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理解。换句话说,是对法律中的条款应该怎么来解读的问题。
上面案例中的关键问题是对于“可”字的解读。“可”在这里既不能表示“必须”随父姓,也不能表示“必须”随母姓;既不能表示“最好”随父姓,也不能表示“最好”随母姓。因为这些都不符合民法的精神。“可”在这里只能表示一种“提示”,“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仅仅是一种提示,不是规定。因为姓名的决定权是民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类似的问题也会在标准中出现,同样会提出“标准怎么来解读”的问题。标准要有效实施,必须正确解读。既然标准和百姓有关,那么百姓需要学会怎么来解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