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的通知
民办函〔202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与市场治理的重要支撑力量,以及联系政府、企业、市场的重要桥梁纽带。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优势和独特作用,以实际行动助推我国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民政部决定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引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着力扩大国内需求、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产业韧性和安全水平、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积极作为,助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等工作,为实现经济运行持续整体好转、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建引领、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践行高质量发展要求,稳妥应对新时代新征程上的机遇与挑战,引领广大会员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持续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推进。充分发挥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强化部门配合和政社协同,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服务引领功能和专业协调优势,推动形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合力。
坚持服务发展、释放活力。持续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聚焦高质量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和突出薄弱环节,着力挖潜力、扩需求、促循环、增动能、稳预期、优环境,更好地为企业、行业、产业提供智力支撑和发展支持,助力经济运行总体回升和持续向好。
坚持探索创新、完善机制。结合各地区、各行业高质量发展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有效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新政策、新路径、新举措、新载体,引导支持工作基础好、重视程度高的地区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总结提炼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创新举措,建立健全专项行动长效落实机制。
二、时间安排
2023年8月-2024年12月。
三、重点任务
(一)形成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聚焦着力扩大国内需求、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等重大问题,利用扎根行业、贴近企业和专家团队资源优势,通过调研走访、数据分析、问题研究、政策咨询、专家座谈、专题研讨等方式,形成一批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和建言资政成果,为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管理制度等提供决策咨询与专业支持。
(二)推动一批行业发展支持性政策落地见效。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及时掌握、系统梳理、认真研究国家各项稳经济、促发展政策措施,加大联系和走访会员企业力度,通过座谈、培训、宣讲、研讨、论坛、编写指南等多种方式,指导和帮助会员企业第一时间知悉政策、吃透政策、用好政策,推动一批国家最新出台的行业发展支持性政策在本行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引导行业和会员企业凝聚共识,坚定信心,激发活力。
(三)壮大一批行业发展必需的人才人力队伍。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统筹国家政策、行业趋势和企业需求基础上,通过系统规划、供需衔接、跟踪培养、评价示范等工作,稳定和壮大一批高素质的行业党务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产业工人,积极构建行业人才支撑和储备体系,优化行业人才结构,为行业产业稳定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和人力支持。
(四)发布一批科学准确有效的经济发展指数。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本地区本行业的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创新统计信息采集和挖掘分析技术,持续提升统计数据和监测分析质量,及时准确掌握国内外宏观经济、产业发展、市场供需、质量管理、交通运输、现代物流、原材料供应等各项行业发展信息,编制、发布一批实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指数,为政府决策、行业发展、企业投资和社会认知提供宏观指引和科学参照。
(五)建设一批推动行业产业发展的服务平台。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资源链接优势,积极建设一批行业共性技术研发、产学研合作、技术服务、创新成果转化、区域协同发展等交流合作平台和劳动力、原材料、能源、运输、物流服务等供需对接平台,加快集聚创新要素,促进上下游产业链合作,着力补强产业链薄弱环节,全面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实现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在强链补链延链上展现新作为。
(六)推出一批引领行业产业发展的先进标准。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立足高质量发展实际需求,积极探索完善本行业领域的标准体系,配合推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订)一批本行业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主动组织研制一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支持行业内先进企业根据需要制定一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标准,参与制定一批以中国标准为基础的国际标准,通过先进标准体系引领和推动行业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七)培育一批服务行业产业发展的品牌项目。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市场变化和行业需要,积极培育交易会、展览会、洽谈会、咨询、培训、考试、论坛、研讨、认定、鉴定、科技奖励等一批品牌服务项目,为行业企业发展搭建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平台,增强会员企业创新能力,改善会员企业经营管理,帮助会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协调解决融资、市场、技术等实际困难,为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八)完善一批维护行业发展秩序的自律规约。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强化行业自律功能,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和企业诉求,及时研究制定一批维护行业发展秩序的自律规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行业质量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企业行为,协调会员企业关系,提升行业产品质量,积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规范健康的行业发展秩序。
(九)服务一批促进经济布局优化的产业集群。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承担为同业集群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法律和管理咨询服务的责任,通过信息共享、资源聚集、标准引领、塑造集成产业链供应链、建设高水平协同创新平台、壮大互促共生的优质企业群体、强化集群综合服务保障等方式,服务推动一批优势产业集群发展壮大,助力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竞争力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区域布局优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十)谋划一批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举措。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立足自身民间性、非营利性和行业代表性优势,积极谋划一批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举措,引导会员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服务会员企业“走出去”稳订单、拓市场,协助会员企业化解国际贸易纠纷,稳步扩大本行业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推动会员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为维护多元稳定的国际经济格局和经贸关系积极贡献力量。
四、阶段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8月上旬-9月上旬)。制定实施方案,下发专门通知,对专项行动开展进行全面部署安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9月中旬-2024年8月底)。引导动员各级行业协会商会围绕重点任务贯彻落实形成具体行动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责任人,加快推进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4年9月上旬-2024年12月底)。全面总结成效与不足,系统梳理经验与做法,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积极推动互学互鉴,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健全长效推进机制,切实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本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开展,将其作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扎实推动专项行动各项重点任务在行业协会商会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将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服务中心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认真履职尽责,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要积极争取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加强协同配合,探索方法路径,进一步凝聚各部门在推动专项行动重点任务落实上的合力。要结合各地经济工作重心和不同层级行业协会商会特点,细化任务分工,明确主攻方向和重点内容,引导、支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更好提升能力水平、更好发挥优势作用、更好展现风采形象,为完成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确保高质量发展取得实效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一会一策”的要求,部署推动各行业协会商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优势项目和业务专长,拿出专项行动重点任务贯彻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和有效推进举措,并加大后续跟踪督导和监督检查力度。要及时了解掌握行业协会商会在落实专项行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并积极帮助协调解决。要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支持,将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纳入购买服务、税收减免、项目委托、职能转移、年度检查、等级评估、先进评选等工作考虑,加大政策激励力度。要通过工作交流、典型宣传、信息上报、成绩展示、通报表扬等多种方式,激励行业协会商会干事创业热情。对专项行动开展较好的地方,民政部将积极搭建平台,鼓励引导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支持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营造专项行动开展的良好环境。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省级民政部门要于本通知下发后一周内反馈1名专项行动工作联络人信息(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手机、微信号),并分别于2023年12月15日、2024年6月15日、2024年12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书面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情况、取得成效、经验做法、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等)报送民政部;要积极挖掘专项行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形成2-3家典型案例素材(每家不超过1500字)与书面总结报告一起报送。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相关部署、进展成效、工作经验、问题困难、意见建议等,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形成工作信息及时报送,我部将通过编发民政信息专报和民政部简报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工作经验交流和典型宣传推广力度。